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27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康百杰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驼房营路8号新华科技大厦19层19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8047310XT。
法定代表人:温春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铖,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铁路南侧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02751560U。
法定代表人:宋连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宏,河北保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以下简称冶金医院)因与北京康百杰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百杰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案外人沈阳嘉瑞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伟业)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理由是:康百杰公司向北京益达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达盛源公司)购买医疗设备用于与其合作经营的冶金医院,冶金医院与康百杰公司于2015年12月19日向益达盛源公司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冶金医院承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725万元设备款,但一直未履行。2017年12月23日益达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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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公司将其债权2241万元及其权益全部转让于沈阳嘉瑞伟业。嘉瑞伟业并向法庭提交了由冶金医院和康百杰公司向益达盛源公司出具的还款计划书、益达公司与嘉瑞伟业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及益达公司与康百杰公司、嘉瑞伟业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
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嘉瑞伟业提供的证据,该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嘉瑞伟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嘉瑞伟业应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一局职工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639元、北京康百杰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4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柴秋芬
审判员 崔玉水
审判员 罗丕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