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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纠纷

  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XXX科研训练中心

  被告一:北京XX展览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国XX技术馆

  事实及理由:

  2009年9月15日.被告一向原告租借原告研制的“舱外航天服”、“舱内压力服”各一套提供给被告二川于2009年I0月I日的开馆展示·被告二展示完成后.二被告未将上述航天服返还给原告·其后,被告一又向原告租借“舱内航天服”一套用干展览,至今未还.原告向两被告多次索要未果,后经向被告二了解,被告二称被告一己将涉案肮天服转让给被告二。

  原告认为,涉案航天服城于国有财产,且城于国家秘密的我体.报据《中华人民共和川保守国家秘密法》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禁止对于此类产品的转让行为,如二被告非法签订转让合同,也城于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III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现原告受国家下达的科研训练任务要求,急需使用涉案航天服以完成19家任务,经与两被告协商未染,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诸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i青求.

  【审理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六十条、地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舱内压力服一套(2010年3月1日出借给被告北京XX展览有限公司的一套)返还给原告中国XXX科研训练中心.

  二、被告中国XX技术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现在其处的舱外航天服一套返还给原告中国XX科研训练中心。

  三、被告北京XX展览有限公司、被告中国XX技术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现在被告中国XX技术馆处的舱内一套( Z08一3(产品编号))返还给原告中国航天员科训练中心

  一审胜诉支持我方诉求,被告二提起上诉,二审谈判双方和解,对方撤诉结案。

  【律师点评】

  案件受理后,本所律师制定了办案策略,搜集整理证据先与对方当事人谈判,无法和解后起诉胜诉。证据的齐全与办案方案的制定奠定了胜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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