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房屋拆迁案
单位: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4日,委托方当事人刘某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仙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沙嘴村一组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9年12月自建房屋一栋。2014年9月,2009年8月24日,委托方当事人(刘某)与仙桃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仙桃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位于仙桃市沙嘴办事处沙嘴村一组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9年12月自建房屋一栋。2014年9月,仙桃市前通路搬迁改造指挥部做出了《仙桃市前通路搬迁改造方案》,包括委托人房屋所在地在内的土地被征收、拆迁,但是搬迁补偿协议一直未达成一致。
2014年9月9日及2014年10月8日,该指挥部再次作出《仙桃市前通路搬迁改造指挥部公告第1号》和《仙桃市前通路搬迁改造指挥部公告第2号》并采取炸门炸窗等手段逼迫委托人搬离。
【审理结果】
本案经和解结案,委托方律师于2014年9月29日至仙桃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在公开时限到了之后,于2010月20日至仙桃市申请行政复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及信访材料,后委托人与仙桃市前通路搬迁改造指挥部达成和解。
【律师点评】
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总的原则是应该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本案当中的宅基地如何补偿的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散见于各类部委和地方上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此类法律效力不太高的规定一般政府机关并不一定了解,同样即使了解也并不会太买账,这就需要专业的律师才能找到问题的关键,能够创造性地找到合适的维权方案,最终从根本上解决委托人的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