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官网!
  • 咨询
    电话
    400-636-5766
    010-84992880
  • 拓夫首页
  • 拆迁征地

    土地征收

    拆迁安置

    暴力强拆

    企业拆迁

    厂房拆迁

    公租房拆迁

    棚户区改造

  • 民事业务

    民间借贷

    房屋买卖

    劳动工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遗产继承

  • 刑事业务

    暴力类

    金融/经济类

    贪污渎职类

    性犯罪类

    毒品类

  • 公司业务

    常年法律顾问

    企业专项业务

  • 律所团队
  • 律所荣誉
  • 联系我们
  • 关于拓夫

    拓夫介绍

    拓夫历程

    拓夫理念

  • 民事业务

  •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事业务
  • 田某萍与陈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发布时间:2025-06-17 浏览次数:21次 作者: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冀1082民初2608号
    原告:田某萍,女,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鑫,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田某萍与被告陈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鑫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某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合计253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利息(计算标准:以25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自2023年1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用5000元;4.请求法院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2月3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25300元,月利率1%,期限自2023年12月3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陈某鑫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费电子发票等证据,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原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条,载明:被告陈某鑫向原告田某萍借款25300元;月利率1%;借款期限自2023年12月3日至2024年1月1日,到期还本付息;因借款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本息,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25300元的事实,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期,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5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利率标准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但考虑到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且部分款项于签订借条后出借,故利息应自借款到期后次日起计算。另,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律师费金额符合《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意见》的收费标准,属于原告的合理损失,且双方对此作出了约定,被告理应予以赔偿。被告陈某鑫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田某萍借款本金253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253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4年1月2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田某萍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被告陈某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利国
  • 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 联系电话:400-636-5766
  • 联系电话:010-84992880
  •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道霄云中心B座1005室
  • 版权所有: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
  •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