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1082民初5500号
原告:上海某公司三河燕郊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负责人: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告:冯某,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被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
原告上海某公司三河燕郊支行与被告蔡某、冯某、北京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某公司三河燕郊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公司三河燕郊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党立莹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鸽